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082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丁○○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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