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強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洪昌宏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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