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訴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易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犯誣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雖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一○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但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民事程序雖就被告是否有誣告而達侵權行為,其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有獨立認定之權職,但仍有調閱上開刑事卷證以為參酌之必要,惟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調取不易,爰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號案理中,則該刑事卷證之調閱已無困難,可認前揭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鄭威莉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