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伯昆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簡炎申 律師
劉芳伶 律師 莫家駿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