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0號聲請人 許名嫻 原名「許又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股票交易紀錄」及其「存放於集保公司所有股票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消費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惟據其提出之財產之收入狀況說明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均擁有多筆股票投資紀錄,而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是否真正,聲請人自應依法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酌,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相關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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