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26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正確住所,經本院民國97年
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