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1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茲以聲請人家中尚有高齡長輩猶待被告扶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延長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罪責非輕,且造成被害人之心理傷害至大,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在,尚有續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