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註銷欠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友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註銷欠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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