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一、債務人於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債務人如何能自95年間協商成立時起,每月繳納協商款項至97年4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三、債務人配偶: 陳嘉松 民國95、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應受扶養人: 陳映潔 最近一個月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應受扶養人: 陳昱文 最近一個月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債務人所有坐落於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之房貸繳息清單並釋明該屋之實際坪數、居住人口及其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配偶是否共同負擔房貸。
七、債務人之在職證明、97年1月1日起至依本裁定補正資料及文件到院止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八、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資料表。
九、債務人每月支出補習費新台幣5,500元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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