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美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蔡美容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百貨公司擔任收銀員,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0,537元,另白天在早餐店打工,每月收入為6,000至7,000元,惟每月須支付保險費、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日常生活必需品費用及扶養女兒李○琳之生活費,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支出後仍有不足,而聲請人之女目前就讀高中三年級,日後上大學教育費必然增加,聲請人因客觀收入不足,且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家中經濟陷入困境,致履行債務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債務人蔡美容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上開債
務未逾1,200萬元,就其主張上開債務、收入之事實,已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女即第三人李○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正本、水費、電費、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
㈡又聲請人固提出於本件聲請前2年內之支出水、電、統一發
票等費用之收據,惟因無法提出全部基本生活開銷之憑證,無從認定其每月之實際開銷金額;然其既已負巨額負債,其生活標準應予以壓縮至最低標準,以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依高雄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991元計算;從而,於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即應以上開之10,991元為宜。再聲請人主張其與前配偶離婚後,其女李○琳係由其監護及扶養,已提出戶籍謄本、火車車票票根、上課證憑單以證,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每月需支出個人生活費及對女李○琳之扶養費應為21,982元(計算式=10,991元x2=21,98
2元)。而聲請人每月固定工作收入約為11,073元,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證,縱併計聲請人自行陳報兼職之早餐店薪資6,000至7,000元,每月之收入亦僅約17,000至18,000元,是聲請人主張每月工作收入不敷上開日常生活費及扶養費之支出,尚非無據。繼以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而其每月之收入既有不足以支付其本人及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情形,又無其他資產足以清償債務,堪認確有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且聲請人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因協商不成立,已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亦無不符。從而,聲請人既積欠如附表之債務,且因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又無足供清償債務之收入及資產,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依法聲請更生,自屬適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如附表所示未逾1,200萬元債務之情事,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查詢表、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聲請人聲請更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4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98,000元│呆帳│├──┼────────────┼────────┼────────────┤│二│國泰人壽保險公司│1,094,000元│授信保證人│├──┼────────────┼────────┼────────────┤│三│荷商荷蘭銀行│151,896元│信用卡│├──┴────────────┼────────┼────────────┤│合計│1,543,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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