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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