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村安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遷村安置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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