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上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林明德 即美的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