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原 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93,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賴永堯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0,000元
113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2
680,378元
113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