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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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裕宸被告施承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敬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裕宸因被告施承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119條之1第2項,應予補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刑保字第1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具保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固得裁定沒入保證金,但若於為裁定沒入前,自當合法傳喚被告到案,且應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再為沒入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承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林裕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拘役45日,上訴後,又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聲請意旨固認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並自行及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至被告住居所代為拘提,均拘提無著,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24號刑事判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提無著之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執行傳票送達至被告位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之居所時,係由「 施謝玉蘭 」蓋章簽收,而印章旁另註明「母代」,無非係指由被告之母代為收受執行傳票,此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觀諸被告之戶籍資料,其母親應為「 吳春美 」,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況經警方至該處執行拘提時,其報告書係記載拘提處並無被告家人或其他人居住,此有拘提報告書可參,是「施謝玉蘭」身分為何、是否確實為被告同居人,自非無疑,而被告是否確實受有合法傳喚而未能遵期到案,故可據以認定本案已該當於沒入保證金規定之要件,尚屬有疑,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逕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汶潔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聲 字第 1156 號裁定(111.11.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抗 字第 1971 號(1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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