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七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一六七三、三二二八號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更犯搶奪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台判字第二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後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高判字第二十七號判決上訴駁回,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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