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參台、計算機肆台、感熱傳真紙伍捲、六合彩倍數單拾張、帳冊參本、簽注單壹佰貳拾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傳真機三台(證物編號五、七、九)、計算機四台、感熱傳真紙五捲、六合彩倍數單十張、帳冊三本、簽注單一百二十四張,業據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且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傳真機八台、錄音機一台,被告否認為其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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