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蔡呂彩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正義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