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亮記工程有限公司、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亮記工程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記登記卡、丙○○○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存證信函之退件證明。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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