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國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國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卓國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竊盜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強盜等案,經本院以89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89年度上訴字第800號、89年度台上字第53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各案所宣示之有期徒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字第2146號裁定就視為減刑部分與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95年6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7年4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自陳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所載),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5毫克,仍於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仍駕駛自小客車於道路上,漠視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速偵字第242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42號被告卓國展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田中鎮○○里○○路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國展前因強盜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及2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7年4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2年2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雲林縣麥寮鄉六輕路某檳榔攤,飲用保力達加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其工作位於雲林縣寮鄉六輕工廠離開。嗣於同日晚上8時14分許,途經彰化縣田中鎮中正路與公館路口,為警攔檢測得卓國展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證據:(一)被告卓國展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葉瑞芩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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