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萬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萬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萬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6月、10月、1年2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於民國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99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7年、98年間,先後所犯施用、持有毒品罪,分別經本院㈠於98年3月25日以97年度易字第3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5月1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9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8年3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6月4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於98年5月15日以98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於98年5月18日以98年度易字第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7月14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㈠至㈣所示之刑,嗣經本院於99年1月21日以99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
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12月22日以98年度簡字第4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3年1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98年11月10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998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5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20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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