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1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豐能
陳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富吉郭春梅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王豐能、陳麗如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32,673元、11,481元,上訴人王豐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陳麗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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