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 陳韋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一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萬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