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10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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