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6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609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票裁定附表欄中之記載為:
┌─────────────────────────────────────┐│附表:95年度票字第1160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001│94年5月30日│14,563,741元│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7.643│├──┼──────┼─────────┼──────┼──────┼───┤│002│94年5月30日│20,000,000元│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7.643│└──┴──────┴─────────┴──────┴──────┴───┘應更正為:
┌───────────────────────────────────────────────────┐│附表:95年度票字第116098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率(百分之)│├──┼─────────┼─────────┼──────┼──────┼──────┼───────┤│001│15,000,000元│14,563,741元│94年5月30日│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7.643│├──┼─────────┼─────────┼──────┼──────┼──────┼───────┤│002│20,000,000元│20,000,000元│94年5月30日│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7.64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