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864號、12476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2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己○○前有詐欺案件前科,且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復能預見將自己所申請之行動電話SIM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某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月十一日某時),以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對價,出賣並交付予 童恆治 (檢察官另行起訴),童恆治再將該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少」之成年男子,而容任他人以之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阿少」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一)先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至十四日,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康帝時尚俱樂部接送人員」之求職廣告,並以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與應徵者聯絡之用,嗣 曾志豪 (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檢察官已另為不起訴處分)、薛友裕(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檢察官已另案偵辦)看到上開求職廣告後,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後,曾志豪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在臺中市○○路、英才路口之「大統領KTV」前,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謝經理」之詐騙集團成員;薛友裕於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在臺中市○○路、河南路口之「麥當勞」前,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謝經理」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前共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段,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壬○○等六人,致壬○○等六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曾志豪、薛友裕之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二)再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接送人員」之求職徵才廣告,並以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與應徵者聯絡之用。嗣 張國輝 (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看到上開求職廣告後,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後,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六時許,在臺中市○○路與美村路口之「好樂迪KTV」前,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經理」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又共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段,先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甲○○等三人,致甲○○等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張國輝帳戶內,且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嗣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庚○○等九人分別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曾志豪、薛友裕、 張國豪 之證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庚○○、戊○○、丙○○、壬○○、癸○○、乙○○、甲○○、丁○○○、辛○等人之證述。
(四)卷附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之申請書影本、通聯調閱查詢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曾志豪、薛友裕之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國輝之太平郵局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被害人辛○之存摺交易明細、報紙分類廣告、 童恒治 之名片1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上開成年人等犯詐欺取財罪,係屬從犯,茲衡諸其犯罪情節,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係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交付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一次之行為,而幫助詐騙集團分別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等為詐欺取財犯行,核係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前有詐欺案件前科,且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定,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第一項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既與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告│時間│手段│匯款時間│金額(新││號│訴││││臺幣/元│││人││││)│├─┼─┼────┼─────────────────────┼────┼────┤│1│賴│99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線│99年1月│4,000│││秀│13日上午│網際網路,在拍賣網頁上,刊登虛偽之拍賣PSP2│13日下午││││珊││007白色薄型主機之廣告,適有左列告訴人上網│2時54分││││││瀏覽該網頁,信以為真,標買該虛偽之商品,詐│許││││││騙集團成員再詐稱告訴人業已標得上開虛偽之商│││││││品,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曾志豪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2│羅│99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線│99年1月│5,000│││澤│13日下午│網際網路,在拍賣網頁上,刊登虛偽之拍賣行動│13日下午││││謙│2時許│電話手機之廣告,適有左列告訴人上網瀏覽該網│5時26分││││││頁,信以為真,標買該虛偽之商品,詐騙集團成│許││││││員再詐稱告訴人業已標得上開虛偽之商品,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曾志豪│││││││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3│林│99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線│99年1月│1萬2,000│││琪│13日│網際網路,在拍賣網頁上,刊登虛偽之拍賣照相│13日下午││││蓁││機之廣告,適有左列告訴人上網瀏覽該網頁,信│5時31分││││││以為真,標買該虛偽之商品,詐騙集團成員再詐│許││││││稱告訴人業已標得上開虛偽之商品,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曾志豪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4│熊│99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線│99年1月│6,500│││世│13日下午│網際網路,在拍賣網頁上,刊登虛偽之拍賣行動│13日下午││││璇│4時許│電話手機之廣告,適有左列告訴人上網瀏覽該網│6時40分││││││頁,信以為真,標買該虛偽之商品,詐騙集團成│許││││││員再詐稱告訴人業已標得上開虛偽之商品,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曾志豪│││││││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5│郭│99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線│99年1月│5,000│││淑│14日上午│網際網路,在拍賣網頁上,刊登虛偽之拍賣筆記│14日下午││││娟│11時許│型電腦之廣告,適有左列告訴人上網瀏覽該網頁│12時46分││││││,信以為真,標買該虛偽之商品,詐騙集團成員│許││││││再詐稱告訴人業已標得上開虛偽之商品,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曾志豪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6│王│99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為雅虎網路購│99年1月│1萬3,415│││馥│17日│物之賣家,撥打電話給乙○○佯稱:因內部作業│18日下午││││庭││有誤,致渠之前購物訂單重複下訂,須至自動櫃│5時5分許││││││員機前依指示操作更正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匯款至│││││││薛友裕之上開郵局帳戶內。││││││││││└─┴─┴────┴─────────────────────┴────┴────┘附表二:
┌─┬─┬────┬─────────────────────┬────┬────┐│編│告│時間│手段│匯款時間│金額(新││號│訴││││臺幣/元│││人││││)│├─┼─┼────┼─────────────────────┼────┼────┤│1│王│99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與被害人│99年3月│2萬9983│││紹│13日下午│佯稱其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於簽收貨品時誤簽│13日下午│元│││帆│15時40分│成分期付款,必須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云│4時25分│││││許│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許││││││2萬9983元至張國輝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2│皇│99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與被害人│99年3月│2999元│││甫│13日│佯稱其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因作業疏失誤設定│13日下午││││昀││成分期付款,必須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云│4時52分││││珊││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許││││││2999元至張國輝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3│鄧│99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與被害人│99年3月│8507元│││淇│13日下午│佯稱其網路購物時,因購物公司誤多加訂單,要│13日│││││17時43分│伊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完成付款程序。使被害││││││許│人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8507元至張│││││││國輝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