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基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九十七年二月八日延長羈押一次,暨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廖政勝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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