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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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85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0000000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