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聖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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