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 張慶寶
張滄波 張棟樑 被上訴人 李春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600元【註:嘉義市○路○段○○○○○○○號土地,104年1月公告現值為15,800元/平方公尺。本件系爭地上建物房屋占用212-11地號土地面積47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2,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