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 袁火財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80,000元【計算方式:119㎡×20,000元=2,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