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1號附民原告育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珠 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附民被告 黃朝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604號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