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號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蔡宜倩
葉芳 每被上訴人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參本院卷第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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