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九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與另案被告 蘇仙南 (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係夫妻,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連續在台南縣安定鄉蘇厝村四一五號自宅,以蘇仙南之名義任合會會首,招攬如附表所示之合會,每會每月會款均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得標順序以競標程序決定,詎料,渠夫婦二人竟因投資股票失利致週轉困難,為謀現金週轉應急,竟隱匿該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合會會員分住不同區域少有往來,相互間並無住址、電話可查之機會,於附表各合會存續期間,連續以兩面手法方式,冒充附表所示各會活會中之某會員得標,並以口頭誆稱得標利息為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致使附表所示之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連續按月支付渠夫婦會款,總計詐得會款約一千五百萬元,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宣布止會,因認被告己○○與另案被告蘇仙南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己○○涉有詐欺罪嫌,係以被告己○○曾參與其夫蘇仙南主持召集之互助會並主持開標事宜,且曾參與會款之收受,另有證人丙○○證述被告知悉其夫蘇仙南冒標等語為據。訊據被告己○○於偵審中固不否認曾代其夫蘇仙南主持互助會開標,及代為收受會款等情,惟堅詞否認涉有詐欺罪嫌,辯稱:互助會之事均係其夫蘇仙南處理,伊僅於其夫不在家時,代收會款,並不知其夫有冒標情事等語。經查:
㈠證人丙○○、戊○○、甲○○及乙○○等人,於原審調查時均結證證稱:其等所
參加之互助會均係蘇仙南向其等邀集,且其等參加蘇仙南之互助會前後均已達十餘年,並以不復記憶何時開始等語(參見原審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復參以證人戊○○於同日庭訊時亦證稱:(問:開標是何人主持的?)「平常是蘇仙南主持的,但他沒空,也會由被告己○○主持。」、(問:會錢如何收法?)「如果蘇仙南在家就由他收,如果他不在就由他太太收。」等語(參見原審前開訊問筆錄),與蘇仙南於原審調查時所證:(問:你太太己○○是否有召集互助會?有無主持開標?)「我不在時,我有請我太太幫我主持開標,如果友人拿會錢來,他會幫我收,等我回家後交給我。」等語(參見原審前開訊問筆錄),互核相符,依此,證人丙○○、戊○○、甲○○及乙○○等人參加之互助會既非被告所召集,且被告亦非實際經營者,被告對前開互助會之事務應無犯意聯絡。㈡被告雖曾代其夫蘇仙南主持開標及收受會款等情,惟蘇仙南前後召集互助會長達
十餘年,而其經營互助會之過程,亦非每一開標均有冒用他人名義得標情事,此觀前開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七號判決書所載亦可得知。是被告既係僅於被告不在家時,代為主持開標或代收會款,而蘇仙南經營之前揭互助會亦非每一開標均有冒標情事,是自難僅以被告曾代為主持開標,即認被告確實知悉蘇仙南冒標,且參與其中。復參以蘇仙南於原審調查時亦證稱被告對其冒標等情並不知情等語,是堪認被告辯稱就蘇仙南冒標情事並不知情等語,尚非全然無可採。㈢證人丙○○於原審調查時自承:其在調查站製作筆錄時,陳稱被告知悉蘇仙南冒
標情事等語,係以被告與蘇仙南為夫婦,而推認被告當知其夫蘇仙南冒標情事等語(參見原審前開訊問筆錄)。惟被告雖為蘇仙南之配偶,然前開互助會之經營係由蘇仙南自行為之等情,已如前述,自難僅以被告身為蘇仙南之妻,即認被告確係知情,並曾參與冒標,證人丙○○前開證詞,尚難引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犯行,因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附表:
┌──┬──────┬───┬─────────────────────┐│編號│合會起迄日期│人數│被告所冒標之該合會會員│││││(應剩活會人數或應有死會人數)│├──┼──────┼───┼─────────────────────┤││88.12.03││蘇仙南、 林益民王秀香朱一賢 、││1│|│34│ 胡丁財黃月格林燦金王耿彬 │││91.09.03││等八人死會會員以外之其他二十六名會員中之│││││某二名│││││(應有死會人數八人)│├──┼──────┼───┼─────────────────────┤││87.03.06││ 蘇江都王瑞長趙千惠蘇主益 、││2│|│34│ 蘇連 頂、 梁福源許碧珠 等七人中之│││89.12.06││某四名│││││(應剩活會人數三人)│├──┼──────┼───┼─────────────────────┤││88.08.10││蘇仙南、 蘇秋財王朝進楊文安 、││3│|│32│ 梁錦彬梁文株胡長鴻田淑美 │└──┴──────┴───┴─────────────────────┘┌──┬──────┬───┬─────────────────────┐││91.03.10││等八人以外之其他二十六名會員中之│││││某六名│││││(應有死會人數十四人)│├──┼──────┼───┼─────────────────────┤││87.07.14││ 王坤龍黃振三 、王瑞長、 蘇素賢 、甲○○、││4│|│31│ 蘇月里趙連通洪錦蘇銀德 、蘇主益│││90.01.14││ 陳秀珠 、蘇江都等十二人中之某八名│││││(應剩活會人數四人)│├──┼──────┼───┼─────────────────────┤││87.09.15││ 王翠綢 (2會)、 張耿銘 、戊○○、 張全 、││5│|│37│ 王瑞漲 、黃振三、 王天福 、丙○○、 林美 │││90.09.15││ 蘇俊吉 、乙○○、 張進勳 、梁福源、│││││丁○○、 蘇文松 等十六人中之某四名│││││(應剩活會人數十二人)│├──┼──────┼───┼─────────────────────┤││87.11.16││張全、王瑞長、張耿銘(2會)、 蘇江德 、蘇江都││6│|│31│王翠綢(1會)、蘇俊吉、 蘇連頂柯玉盞 、│└──┴──────┴───┴─────────────────────┘┌──┬──────┬───┬─────────────────────┐││90.05.16││蘇主益、 許豐春陳碧霞王福全王菜 、│││││黃振三、王 仙和王士賢 等十八人中之某十名│││││(應剩活會人數八人)│├──┼──────┼───┼─────────────────────┤││89.03.18││ 胡梅玉劉湘瑩 (2會)、 林建志 、││7│|│30│ 王善正 、蘇仙南等六人以外之二十四│││91.08.18││名會員中之某一名│││││(應有死會人數七人)│├──┼──────┼───┼─────────────────────┤││88.09.20││ 梁清淵梁碧霞林明玉梁美月 、││8│|│30│ 蘇老向 、洪錦、王善正、 林秀英 、│││91.02.20││ 王平山莊秋玉 、蘇仙南等十一人以外│││││之十九名會員中之某二名│││││(應有死會人數十三人)│├──┼──────┼───┼─────────────────────┤││88.01.22││ 莊美珠王明財熊玉蘭王日展 、蘇江都││9│|│30│ 吳秀好 、王瑞長、黃振三、蘇俊吉(1會)、│└──┴──────┴───┴─────────────────────┘┌──┬──────┬───┬─────────────────────┐││90.06.22││林秀英、 王朝金黃玉里 、乙○○、 康秋淵 │││││等十四人中之某三名│││││(應剩活會人數九人)│├──┼──────┼───┼─────────────────────┤││88.03.24││ 王慶安 、田淑美、 蘇三元 (1會)、蘇俊吉(1會││10│|│31│、 王健 、許碧珠、 蘇金樹 、蘇連頂、康秋淵、│││90.09.24││ 洪玉嬌林金枝王足王進行 、洪錦、 王紅柿 │││││等十五人中之某三名│││││(應剩活會人數十二人)│├──┼──────┼───┼─────────────────────┤││88.06.25││ 王郁惠許安正陳福利陳信南莊福生 、蘇││11│|│30│ 王牽梁美玲梁博明黃玉連蘇蘭蘇麵 、│││90.11.25││ 王耀烈王文清張宗榮 、蘇連頂、 楊慶寶 、胡│││││ 紋月康錦濱王慶祥 等二十人中之某五名│││││(應剩活會人數十五人)│├──┼──────┼───┼─────────────────────┤││88.04.26││ 王景証楊宗興 、蘇俊吉、 李天基 、│└──┴──────┴───┴─────────────────────┘┌──┬──────┬───┬─────────────────────┐│12│|│31│ 王仙和 、梁碧霞、 陳盞林錦連 (1會)、│││90.10.26││王坤龍、 蘇美鳳 、蘇秋財、 王天順 、│││││ 陳錦雲 、蘇銀德、 王金玉 、黃振三、│││││蘇主益、王平山等十八人中之某四名│││││(應剩活會人數十四人)│├──┼──────┼───┼─────────────────────┤││86.07.30││ 蘇順福 、蘇銀德、王瑞長、 謝福林黃玲雅 、王││13│|│42│仙和、 謝佩蓉王美麗 、黃玉里、丙○○、蘇連│││89.12.30││頂、 謝耀戎 等十二人中之某八名│││││(應剩活會人數四人)│├──┼──────┼───┼─────────────────────┤││86.11.05││ 胡連貴 、黃玲雅等二名││14│|│35│(應剩活會人數0人)│││89.09.05│││├──┼──────┼───┼─────────────────────┤││87.04.23││ 林清化 、黃振三、趙連通等三名││15│|│30│(應剩活會人數0人)│││89.09.23│││└──┴──────┴───┴─────────────────────┘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