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因無資力支付保險費,竟與某十八歲以上姓名年籍不詳為其辦理保險事宜之女子(起訴書誤載為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先由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填寫信用卡申請書交由前揭女子向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通銀行)申辦信用卡,而取得匯通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一枚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該女子帶甲○至桃園縣中壢市龍岡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以上開信用卡刷卡購買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金額之物品,使不知情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允其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交付其所購財物,甲○並將所購之物交付前開女子,由該女子將物品出售換取現金再將其中二萬餘元交付甲○花用。嗣甲○又承前概括之犯意,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日之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三所示時間,至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之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連續以上開信用卡刷卡購買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三所示金額之物品,使不知情之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允其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交付其所購財物(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日止之刷卡消費金額共五萬四千一百三十四元)。嗣因甲○並無資力分文未繳納信用卡刷卡費用,經匯通銀行屢催款未果後,始查悉受騙。
二、案經匯通銀行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匯通銀行之代理人 葉林坤 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匯通銀行客戶消費明細歷史資料乙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繳款紀錄資訊乙紙、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紙、匯通銀行催款記錄資料多紙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與前述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持前開信用卡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刷卡詐取貨物之詐欺犯行,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欺之金額非高、嗣後亦已繳清欠款(此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乙紙、匯通銀行出具之清償證明乙紙附卷可佐)、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明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如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時,亦得適用之。茲比較新舊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前揭說明,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本院自應就前揭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刷卡日期│刷卡地點│刷卡金額│││││(新臺幣)│├──┼────┼────────────┼────┤│1│89.11.1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0013││││││├──┼────┼────────────┼────┤│2│89.11.1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4428│├──┼────┼────────────┼────┤│3│89.11.1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856│├──┼────┼────────────┼────┤│4│89.11.1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4655│├──┼────┼────────────┼────┤│5│89.11.1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856│├──┼────┼────────────┼────┤│6│89.11.26│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4481││││分公司││├──┼────┼────────────┼────┤│7│89.11.26│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89││││分公司││├──┼────┼────────────┼────┤│8│89.11.26│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1020││││分公司││├──┼────┼────────────┼────┤│9│89.11.26│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2615││││分公司││├──┼────┼────────────┼────┤│10│89.12.01│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849││││分公司││├──┼────┼────────────┼────┤│11│89.12.02│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750││││分公司││├──┼────┼────────────┼────┤│12│89.12.02│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1622││││分公司││├──┼────┼────────────┼────┤│13│89.12.02│中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5900││││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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