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 黃炳勳
黃玉青 被告 黃韻如
黃炳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擴張為新臺幣2,260,000元,就原告其後擴張之1,260,000元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