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陳令姣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建浩 被告 徐義雄
徐彩芸 徐鏡清 徐健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