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訴人王韶君
謝信美 陳怡傑 張智銘 陳何素寬 郭雨嵐 簡昭瑛 王紹智 王紹華 黃尹萍 陳鍾碧薰 楊嵩育 陳吳雪嬌 連靜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上訴人宏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余姿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