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耕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委會特有生物保育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一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零肆佰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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