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 曾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債權人彰化銀行
台灣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6人10份34元-1,000元=1,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金額約為何(聲請人於調解時自陳每月收入約18,916元),並提出最近一年之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17,000元及家扶中心17,000元補助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時所述領取「政府補助金22,000元」所指為何,為何與上揭補助合計共34,000元之金額不符。
(四)每月支出部分:
1、請提出瓦斯費810元、生活雜支2,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如收據或發票等,個人保險部份並請說明是否為商業保險。
2、電費、水費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電費、水費收據,103年8月份電費需繳納6002元、103年7月水費需繳納628元、9月需繳納537元,如何計算出電費每月約1,000元、水費每月約350元。
3、加油費部份:請釋明工作地點與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4、扶養四名未成年子女 黃千玳 、 黃千砡 、 黃祥瑋 、 黃于庭 部份:
(1)請釋明為四名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金額之計算式為何,並將相關單據編號敘明之。
(2)請釋明為四名未成年子女黃千玳、黃千砡、黃祥瑋、黃于庭每月支出之扶養費是否與前配偶分擔。並請 陳報 聲請人前配偶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3)提出受扶養人黃千玳、黃千砡、黃祥瑋、黃于庭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扶養母親 曾韓美雲 部份:
(1)應提出母親扶養費之詳細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另請陳報受扶養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之兄弟姊妹)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3)陳報受扶養人曾韓美雲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