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秋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秋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黃秋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施用第一級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05月03日│102年10月29日│103年0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6338號、103年度毒│第6338號、103年度毒│字第1470號│││偵字第86號│偵字第8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31號│103年度交訴字第31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7││事實審││││4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18日│103年09月18日│103年09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31號│103年度交訴字第31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7││判決││││4號││├────┼──────────┼──────────┼──────────┤││判決│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1、2經本院以103││││備註│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