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8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台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張台鳳 」之記載,應
更正為「張台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