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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