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士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4年10月19日北縣警淡刑字第09400256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扣案玩具槍壹把、彈匣壹個、塑膠子彈壹盒、瓦斯氣瓶壹瓶均沒
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0月14日23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鎮○○路○段○○巷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置於所駕駛之
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前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玩具槍1把及其配件彈匣1個、塑膠子彈1盒、瓦斯氣瓶1瓶
可佐。
三、扣案物品,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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