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九六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應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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