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06號
原   告  林世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米沙林 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
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起訴狀雖列「
米沙林」為被告,惟並未載明被告年籍資料或住居所為何,
是本件被告住居所及行為能力等均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6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年籍資料或住居所,另未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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