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鄒孟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于紅玲陳月美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
院105年度北小字第27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五年度北小字第二七五七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確認開庭之內容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
守。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