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孫耀國 ( 孫宜信 之繼承人)
       孫佳慧 (孫宜信之繼承人)
       孫佳君 (孫宜信之繼承人)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宜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宜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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