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代 理 人  黃秋田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贈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
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
本院經核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04年度壢簡
字第394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
全部法律扶助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資料以為釋明,尚
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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