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彭名鎂
代 理 人  劉君豪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淨富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胡淨富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其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
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
以為釋明。本院經核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104年度壢簡字第649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桃園分會准予全部法律扶助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資
料以為釋明,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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